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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条例》精髓 落实《条例》要求系列谈】

谱写化妆品监管法治新篇章(下)

——科学把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显著特点

时间:2020/7/23 15:24:27 作者:徐景和 来源:中国医药报

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当把握好化妆品监管制度设计特点。

新 符合“新时代”需要

《条例》的“新”,最根本的是源于新时代。我国如今的化妆品监管属于农业时代的化妆品监管还是属于工业时代的化妆品监管,乃至信息时代的化妆品监管,这是化妆品监管立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化妆品监管立法既要符合全球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大时代”需要,也要符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新时代”需要。

《条例》的“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理念。《条例》贯彻了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共治、责任治理、智慧治理等现代治理理念。这些重要理念贯彻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发展观,落实了“四个最严”的根本要求。

二是新结构。《条例》共6章,增加了“原料和产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将“原料和产品”进行专章规定,这在健康产品相关立法中独具特色。

三是新制度。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电商平台销售管理制度、风险监测与评价制度、安全再评估制度等,强化了化妆品风险的能动治理、动态治理、递进治理。

四是新机制。《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化妆品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增加了信用奖惩机制、责任约谈机制、有奖举报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着力使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

简 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

《条例》的“简”,最根本的是源于“放管服”改革要求。

《条例》贯彻“放管服”改革的基本要求,从以下方面努力做到“简”:

一是准入管理。对化妆品产品和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除少数实行许可外,均实行备案管理,在此基础上全面强化上市后监管。

二是目录管理。《条例》确定建立“化妆品分类目录”“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使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一目了然,易于理解,便于操作。

三是参照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这既遵循国际惯例,一体管理,又尊重国情,体现特色。

四是便利服务。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府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口化妆品可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严 源于“四个最严”

《条例》的“严”,最根本的是源于“四个最严”的要求。

首先,《条例》设立了若干禁令。如《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次,《条例》建立了“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法律责任制度。

实 体现人民利益至上

《条例》的“实”,最根本的是源于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要求。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条例》着力解决化妆品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短板问题。例如,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我国化妆品品牌较少问题,《条例》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针对行业反映的信息化便民问题,《条例》提出,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针对过去化妆品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条例》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施治的原则,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如针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偏软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财产罚、资格罚、声誉罚等手段,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根本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构建了化妆品监管制度的“四梁八柱”,许多制度还要通过规章予以细化。深入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全面落实《条例》,是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各级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当前和今后的重要责任。各美其美,美美与共。《条例》的全面实施,必将进一步助推我国化妆品监管事业实现新发展、谱写新篇章,必将进一步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作者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作者:徐景和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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