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药政信息 >> 热点关注 >> 内容
【把握《条例》精髓 落实《条例》要求系列谈】

谱写化妆品监管法治新篇章(上)

——科学把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思路和制度体系

时间:2020/7/9 15:22:22 作者:徐景和 来源:中国医药报

编者按

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近年来化妆品领域改革成果固化为法规,全面开启化妆品监管新篇章。即日起,本版分3期刊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景和的解读文章,深入阐释《条例》的立法思路、制度体系、核心内容、显著特点。敬请关注。

□ 徐景和

法律是公共幸福的制度安排。《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化妆品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走出一条顺应国际潮流、展示中国风范的化妆品监管道路。

科学把握《条例》的立法思路

化妆品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日用消费品。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颁布于1989年,施行已有30多年。30多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和化妆品监管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化妆品市场,化妆品产业蓬勃发展,化妆品监管阔步前行。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制定一部现代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业界和社会多年的期盼。这次《条例》的制定,是对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全面性、系统性“大修”。《条例》的制定,坚持政治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国际视野,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打造新时代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制的升级版,努力实现化妆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化妆品监管的高效能治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下立法思路:

坚持政治引领

《条例》的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是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化妆品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律,《条例》充分体现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法治要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用重典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行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如《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三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体系完备、功能齐全、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总要求,《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标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安全评估等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化妆品监管能力和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创新的动力。1980年,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仅有70多家,市场规模仅为3.5亿元。2020年6月,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已超过5200家,市场规模已超过8000亿元。近5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超过10%,化妆品产业处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30年,时光如梭,岁月逐梦。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日益凸显: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等,已远不适应当前我国化妆品产业发展和化妆品监管的实际。化妆品行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适应性、针对性的制度规定。如从监管理念看,全球普遍奉行的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共治等现代治理理念在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没有得到体现;从监管体制看,2013年我国建立统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时,化妆品卫生监管与质量监管的“双要素”监管体制已经结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确定的“卫生”监管模式已严重滞后于监管体制改革的前进步伐;从监管制度看,近年来化妆品风险治理、责任治理和智慧治理的重要实践经验,急需通过法规予以固化和提升,化妆品原料管理、功效宣称管理、电商平台销售管理等制度急需上升为法规;从监管机制看,激励和约束、褒奖和惩戒、自律和他律、动力和压力相结合的监管机制需要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条例》所确定的各项制度和内容,着力回应了产业发展的需要、科技进步的需要和公众健康的需要。

坚持国际视野

在全球,化妆品属于充满活力的朝阳产业。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化妆品产业发展和化妆品监管,不断推进化妆品监管规则的协调与趋同。近年来,适应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监管等需要,国际社会在化妆品领域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如按照风险治理的要求,对化妆品及其原料实行分类管理,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按照责任治理的要求,强化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按照全程治理的要求,在简化优化上市前监管的同时,细化强化上市后监管;按照信用治理的要求,强化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和标签管理,等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国家药监局对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监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借鉴近年来国际化妆品监管改革创新的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化妆品产业集约化程度不高、企业和行业自律程度不强、化妆品监管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情况,《条例》将坚持国际视野与立足基本国情有机结合,着力把握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与机制、风险与责任、普遍与特殊、继承与创新等诸多关系,力求做到提纲挈领、突出重点、抓住要害,走出一条化妆品监管的新道路。

坚持改革创新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主要规定了新原料审批制度、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制度、标签管理制度、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卫生质量检验制度、进口化妆品检验制度、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重大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10余项制度。《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化妆品监管改革创新的一系列成果,确立了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化妆品原料分类管理制度、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制度、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制度、标准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自查制度、标签管理制度、广告管理制度、贮存运输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电商平台销售管理制度、召回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抽样检验制度、补充检验制度、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紧急控制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安全再评估制度、信用档案制度、责任约谈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30余项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既有主体管理制度,也有行为管理制度;既有过程管理制度,也有结果管理制度。其中,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制度、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安全再评估制度等,对于全面加强其他健康产品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科学把握《条例》的制度体系

理念现代、价值和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是《条例》制定所追求的目标。《条例》是由企业主责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和社会共治制度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当科学把握《条例》所构建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的核心要素概括起来就是风险与责任。

分类治理制度

风险管理是化妆品监管的理论基石。风险是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从绝对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相对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监管的基本策略就是分类治理与分步实施。这是哲学的时空观在化妆品领域具体而鲜活的实践。分类管理,科学是原则、效能是目标。《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化妆品分类。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较,特殊化妆品适当“瘦身”,删除了原有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类别。

二是化妆品原料分类。《条例》第四条规定,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全程治理制度

风险遍及全程。生产经营的任何环节存在缺陷,都可能导致化妆品质量风险的发生。仅在最后阶段对化妆品采用检验、召回等手段,无法对消费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化妆品的生命周期包括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最大限度体现了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注册人、备案人,就是化妆品的“出品人”,依法对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研制环节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等。研制环节的风险,属于源头性风险,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生产环节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生产许可制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自查制度、标签管理制度等。委托生产在化妆品生产中较为普遍。注册人、备案人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如何建立和持续运行,是化妆品监管的重要事项。这也是化妆品注册人制度建设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经营环节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贮存运输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电商平台销售管理制度、广告管理制度、召回管理制度等。目前,许多化妆品是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电商平台如何承担起对入网者的管理责任,是监管执法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需要关注的是,《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化妆品的消费分为社会性消费和私人性消费。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的社会性消费。对化妆品的社会性消费,《条例》首次做出规定,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特殊的意义。

此外,《条例》新增加的风险监测与评价制度、安全再评估制度、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等,均体现了风险全程控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共治制度

社会共治是多年来化妆品监管的亮点。《条例》坚持企业主责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和社会共治制度有机统一,着力形成化妆品监管的强大合力。社会共治需要不断实现从理念到制度再到机制的跨越。

在企业主责制度方面,《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三章“生产经营”,主要规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在政府监管制度方面,明确了产品注册备案分类管理制度、新原料注册备案分类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抽样检验制度、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风险监测与评价制度等。

在社会共治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行业自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信息交流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作者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作者:徐景和 来源:中国医药报

声明:

本网站部分转载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广州医药行业协会|5A级社会组织(www.gzppa.org) © 202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56号一楼 电话/传真:020-66281015 邮编:510130 电子邮箱:GZ_PPA@126.com
  • 粤ICP备16110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