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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落实GVP的关键点(下)

时间:2021/6/10 0:48:33 作者:周凌芸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以下简称《规范》)立足国际视野,对标国际标准,也结合中国实际和特点,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药物警戒主体责任,强调安全风险管理。


《规范》强调,持有人和申办者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除了常规不良反应监测,更强调需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药物有关的有害反应,以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强化风险识别


《规范》第四章“监测与报告”第三十九条提出,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药物警戒活动,强化医疗机构、患者等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


根据欧盟和英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可在药品说明书上标识“黑倒三角”,提示加强上市后监测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发报告。《规范》的此项要求是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后续期待国家药监局配套出台有关药品说明书管理的细则要求和指南。


《规范》第五章“风险识别和评估”提出信号检测的新要求。信号检测是风险识别的关键步骤之一。《规范》为提高持有人风险识别的能力,借鉴CIOMS技术要求和欧盟经验,对信号检测频率、方法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持有人拓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内容提供了依据。


事实上,信号检测和风险识别评估是当前中国制药企业的薄弱环节。仅有屈指可数的跨国药企在中国设有安全性评价技术人员(如全球安全官),另外中国本土向海外发展的药企也在逐步建立团队。《规范》的新要求,对全面提升中国药企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和能力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药物警戒人才市场有着巨大需求,尤其缺少安全性评估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这也需要国家在教育体系人才培养上开设药物警戒专业,全面系统地培养药物警戒专业人才。


《规范》第五章第三节“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明确了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此条款带给企业的惊喜是强调“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可谓有的放矢,避免了一刀切。


《规范》第五章第四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第八十条明确,“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每5年报告一次”。此条款放宽了其他类别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报告周期。企业对于《规范》实施后递交的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PBRER),需做好新旧要求更替的递交计划。


制定药物警戒计划


《规范》第六章第三节“药物警戒计划”第九十七条提出,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品,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并根据风险认知的变化及时更新。故持有人需要梳理上市产品的重要风险,按法规制定实施药物警戒计划。需要注意的是,《规范》中药物警戒计划的内容除了包括ICH E2F 中的药物安全性概述、药物警戒活动外,还包括了拟采取的风控措施。


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指出,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品的适用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计划等事项进行变更。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首次将上市后药物警戒计划纳入临床变更的范畴。


而此前,国家药监局2019年发布的《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文件,要求新药申请时申请人按通用技术文档(CTD)目录模块1.8.2递交风险管理计划(RMP),包括药物警戒计划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


《规范》与上述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南以及M4文件对药物警戒计划的要求,体现了药品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开展的循环过程,与ICH E2E原则相契合,药物警戒计划可以在产品开发期间、批准新产品之前(即在提交上市申请时)或在上市后出现安全隐患时与监管机构进行讨论。对于没有出现特殊安全问题的产品,常规药物警戒活动应足以满足批准后安全监测的要求。


创建药物警戒主文件


《规范》第七章“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借鉴欧盟经验,提出持有人应创建并维护药物警戒主文件,对其警戒体系,包括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全面描述。此条款一方面有利于持有人整体规划自身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该文件也是未来药监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的重要资料。


这是一项新要求,跨国制药公司可在原有本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内容调整。企业期待国家进一步出台药物警戒主文件的实施细则,也希望明确其与持有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的关系,从而既能促进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建设,又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希望未来出台的药物警戒主文件实施细则可考虑参考欧盟的经验,对于同一集团内不同上市许可持有人当共用一个集团药物警戒体系时,可共用一个药物警戒主文件。


小结


《规范》的颁布对于中国企业药品安全性管理从体系建设到安全性评价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方面都有显著的突破。《规范》对于信号检测、定期获益风险评估、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药品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计划制定实施的新要求,为制药行业逐步融入到全球药物警戒的发展格局中提供了保障,标志着中国药物警戒跨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赛诺菲全球药物警戒部亚太区药物警戒负责人 周凌芸)

作者:周凌芸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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