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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业界热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时间:2021/1/28 15:17:14 作者:陈燕飞 来源:中国医药报

□ 本报记者 陈燕飞

1月13日,《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办法》明确对变更实施分类管理,有效衔接生产管理变更和注册管理变更,简化场地变更管理等一揽子利好行业政策。“充满智慧”“改变了不敢变的窘境”……《办法》发布后,引发业界持续关注、热议和点赞。

“办法巧妙,充满智慧”

谈到《办法》,不少业界人士都提到了“亮”这个字眼。在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部总监杜昆看来,作为我国首部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系统性规范性文件,《办法》本身就是一个亮点。其内容兼顾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既明确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开端,也明晰了变更管理的过程,系统而全面。

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研发质量总监耿春贤称赞《办法》设计“亮”。他表示:“《办法》上承上位法,下衔技术指导原则,链接平行相关规章,起到了药品风险管理核心关键枢纽作用。”杭州中美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昀也称赞《办法》为枢纽性文件,“上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衔药品变更指导原则、年报、GMP认证许可等文件,明确了变更管理程序和职责及企业变更管理的操作路径。”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注册总监吴正宇一直关注《办法》的出台。在他看来,《办法》的“亮”点在于充分结合我国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一方面,立足国情,基于我国监管资源和行业发展特点,针对性地制定适用于我国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并合理分配现有国家级、省级两级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资源,明确各类变更的全程监管职责。”耿春贤也表示,《办法》充分考虑我国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解决了部分产品工艺变更起点不明确的问题。

此外,《办法》的另一重要“亮”点——充分考虑业界需求也备受称赞。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罗氏全球药品开发中心高级注册总监陈宇对《办法》为审批类变更设置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点赞:“之前企业为保证变更批准后给患者持续供药,往往需要建立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库存,生产安排和资金压力都很大。《办法》的这一规定大大缓解了企业的压力。”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林丽红也表示,设置过渡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原料药变更实施。

“改变了不敢变的窘境”

《办法》对变更实施分类管理,将变更分为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过程变更等,便于实际操作。对此,吴正宇表示,《办法》这一设计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直击变更痛点。“《办法》改变了变更皆需审批等情况,基于风险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合理简化行政流程,有望解决长久以来企业‘变更难’的问题。”林丽红坦言,《办法》的实施能有效解决企业因环保、成本、产能压力和技术提升等出现变更申报不及时的问题。

在杜昆看来,《办法》对于备案类变更的管理便于实际操作,体现了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服务行政相对人的决心。“‘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将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进一步打破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禁锢,使得严格遵循指导原则、扎实变更研究验证、快速履行变更手续成为可能。”

《办法》设计的沟通交流机制和变更申报路径也为变更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对于企业难以确定变更级别的情形,《办法》提出,企业可以采取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给企业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帮助。”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注册总监吴江涛称赞《办法》制度设计有助于企业变更及时落地。林丽红表示,《办法》解决了多个变更同时申报的难题,明确了合并变更的申报路径。特别是明确了拒收申请时应注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者,体现了药监机构的责任感。

“相关指导原则的出台,将会为持有人的变更研究、验证工作提供清晰的沟通、申报、备案路径,以往不敢变的窘境将得到极大缓解。”杜昆直言。

期待配套措施尽快出台

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的全面实施,允许持有人转让、委托生产等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办法》针对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的制度设计,为MAH制度落地实施提供了直接路径。

杜昆认为,《办法》贯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解决了持有人变更的出路问题,“通过明确持有人变更的制度设计和申报要求,有望解决‘落品种’‘挂品种’现象。”

《办法》针对生产场地变更的制度设计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明确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场地。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应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在药品注册备案系统中更新有关变更。

在业界看来,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望改变“一品一址”的局限性。“以往为符合药品生产许可‘一品一址’要求,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办法》支持持有人同一品种委托多点生产,改变了‘一品一址’的局限性,为MAH制度红利释放拓宽了通路。”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晓莉表示。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充分肯定《办法》亮点的同时,业界人士纷纷为《办法》落地实施支招,期待《办法》顺利落地,切实为医药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吴正宇坦言,《办法》能够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是持有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在给予持有人更多灵活性的同时,要求持有人必须更主动、更全面、更系统地加强上市后变更管理;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强化上市后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以确保持有人按规定尽责履职。”

当企业对变更类别无法确定时,需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确认。对此,君实生物工业事务高级副总裁王刚表达了担忧:“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针对同一变更不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判定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地区间差异。同时,由于国家药监局承担药品审评审批工作,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不掌握产品的工艺信息和批准信息,如何判定变更类别,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也是一个挑战。”

此外,《办法》对变更实施分类管理,变更指导原则是业界的关注焦点。“期待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尽快出台。”耿春贤表示。

“希望监管部门设置专栏或者定期整理发布问答,高效透明地解决共性问题,统一各级监管部门对法规技术的理解和执行尺度;必要时,基于不断积累的技术和监管科学认知,及时对相关指导原则予以修订,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对于《办法》的具体实施,吴正宇提出建设性建议。林丽红则期望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恰当的内部变更控制体系。

作者:陈燕飞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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