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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0/12/30 15:31:39 作者:汪文锋 来源: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作为商事活动开展的载体,买卖合同是多方经过沟通协调、退让妥协的结果。承担最小的风险取得利益是合同任一方所期望的,而这就要求在买卖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全过程加以识别和防范。

一、合作对象的审查

首先应当通过调查,尽量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情况、经营范围等。确认合作方具备缔结合同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既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也可以防止对方借订立合同行骗。其次是合同签订人的权限问题,在合作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合同的签订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在该情况下,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材料,以证明其权限。

二、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大部分合同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即是“不明确”。明确货物的数量、包装、单价、总额等是合同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这类问题的发生更多表现为遗漏,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但还有一类“不明确”,表现为即便在订立合同时有所意识,仍可能考虑得不够周全,如质量标准条款。质量标准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强度、化学成分等一系列特性的要求,是合同某一方或多方的个性化需求。质量标准条款约定得全面、准确与否,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直接的影响。

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作为出现纠纷时维权的手段和依据,应谨慎待之。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约定,其计算方法也应在合同条款中体现。而对于争议处理条款的约定,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约定在我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处理作为合同利益,应当予以重视和争取。更应注意的是,要确保约定的表述能够确定有权管辖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是唯一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审查

对新合作方的资信评估并非一劳永逸的,定期调查长期合作对象信誉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前者,但却往往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着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在短期内存在迟延付款或大幅增加订货量的现象时应当引起关注,极可能其已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此时应尽量到合作方的经营地实地考查,切勿碍于情面而仅听其一面之辞。若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的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损失的出现或扩大。

商事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一份买卖合同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交易行为,而这也意味着买卖合同的风险不可尽数,以上仅为商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较为常见且应予特别关注之处。

作者:汪文锋 来源: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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