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 |
食药监药化监〔2015〕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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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督促企业开展自检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含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银杏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按通告要求,对本企业自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所有批次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和银杏叶胶囊逐批进行检验(包括已召回批次和未召回批次),并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企业自检不晚于 对其他剂型的银杏叶药品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质量风险,也要一并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督促企业报告银杏叶药品生产和销售流向。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企业对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所有批次银杏叶药品生产情况和销售流向进行全面梳理,于 三、对企业自检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检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自检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同时,组织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对企业检验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发现不合格产品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召回。 四、及时上报结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 五、开展专项监督抽验。目前,总局正在组织制订针对非法添加的补充检验方法,以及除片剂、胶囊剂以外其他剂型的补充检验方法,并将尽快颁布实施。总局将于2015年6月下旬组织部分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银杏叶药品进行专项监督抽验,以彻底净化银杏叶药品市场,保障广大公众用药安全。抽验结果将及时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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