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陆悦) 3月6日,国家药监局下发通知,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予以明确,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标准物质标定和分发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和修订工作需要,各省级药监部门可委托行政区域内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制备标定结果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
通知要求,对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规定使用的药品标准物质,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应遵循其使用说明书规定。各省级药检机构应当参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对该部分标准物质统一标定规范、统一保存发放。
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检测(定性、定量分析)中使用的实物对照,用于确定药品真伪,评价药品质量优劣,在控制药品生产、提高和保证药品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内人士表示,该举措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中药质量的可控性,也有利于增加中药标准物质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