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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我国医药行业的影响

时间:2019/6/12 11:11:42 作者:范立君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同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九十八条指出: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的相关制度另行制定。可以判断,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将给我国医药行业带来深刻影响。

美国的专利链接制度

新药提交专利信息的要求

专利链接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和程序包括:新药申请专利状况提交、橘皮书发布、第Ⅳ段声明、诉讼期、遏制期和市场独占期。Hatch-Waxman Act第21USC§355(j)(2)(A)(vii)中规定:作为新药申请(NDA)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通常也是专利权人)须随申请向FDA提交权利要求覆盖该药品或覆盖其使用方法(适应证)的所有专利的专利号及到期时间,以便当某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该药品时,能够有理由主张其构成专利侵权。

这条规定了NDA批件持有人(专利权人)的专利告知义务,即在提出NDA申请的同时,申请人须提交文件列明与申请上市的新药相关的所有专利,并在申请提交后及时补充文件。无论专利持有者在批准其新药上市的当时上市准备是否充足,专利持有者必须在新药批准的30天内登记所有有关专利。对于新药批准后再注册的专利,持有者必须在专利批准后的30天内向FDA提交专利说明补充文件。

橘皮书的内容

根据Hatch-WaxmanAct的要求,FDA出版了《经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一书。该书列出了所有被FDA批准的、经过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包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并在附录部分发布与所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相关的专利和独占期信息。因为此书的书皮颜色为橘红色,俗称“橘皮书”。橘皮书(OrangeBook)列表(DrugProductsLists)中包含四个部分:已批准的经治疗等效性评价的处方药;未载入OTC专论的已批准的OTC产品;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批准的药物;按FDA第505条款部分已批准产品的列表,包括未上市的药品、出口的药品、军队使用药品、中断上市的药品、因由于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外的原因被撤市的药品、孤儿药罕见病用药列表。此外,该书还包括按照所含活性成分为标志按药品名称和已批准注册申请持有人列出的药品索引。附录部分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专利和独占期信息。

第Ⅳ段声明

Hatch-WaxmanAct中一项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对于仿制药的上市申报,不再要求其重复进行已被NDA证明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即减免了临床前动物毒理实验和人体临床研究项目,取而代之的是以参照新药为标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简化了仿制药的审批程序,减轻了仿制药的时间成本和财力浪费。这个针对仿制药申报的程序称为简化新药申请(ANDA)。

橘皮书中的专利对通用名药品审批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Hatch-WaxmanAct中21USC§355(j)(2)(A)(vii)规定:FDA要求通用名药品申请人在其ANDA申请包含一份对橘皮书中创新药专利列表的证明。证明的内容包含如下四种情况之一:橘皮书中未列入相关信息;专利已经过期;专利在某个确定日期即将过期;专利不再有效或者不构成专利侵权。

FDA还规定,在专利到期之前,仿制药可以向FDA提出申请,向专利药提出挑战。递交第Ⅳ段声明,表示有人希望在新药专利到期之前申请仿制药上市许可。这项声明是法律规定必须发出的文件。申请者还必须在ANDA申报后的20天之内,同时通知每一个专利权人或NDA批件持有人。通知中不仅通告仿制药的申报日期,列举所有的有效专利,还必须陈述向专利挑战的科学及法律依据。

诉讼期和遏制期

诉讼期:专利权人或NDA批件持有人在收到第Ⅳ段声明之日起45日内,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相关专利有效,且/或ANDA申请人侵权,并通知FDA联邦法院已经受理有关诉讼。但如果接到通知45天之内,专利权人或NDA批件持有人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则经过符合条件的材料评审,FDA便可以批准仿制药上市。

遏制期:根据21USC§355(j)(2)(A)(vii)规定,FDA给予专利权人或NDA批件持有人30个月的时间解决诉讼。同时,FDA对ANDA的批准自动推迟30个月,在这期间FDA并不停止对ANDA材料的评审。如果在30个月之内专利期届满或法庭最后做出了有利于ANDA申请人的裁决,并且ANDA符合FDA的审批要求,则ANDA的批准生效,生效日为专利期届满日或法院做出了有利于ANDA申请人裁决的判决日。若法庭没有最后判决而ANDA申请已届满30个月,则ANDA的批准也生效,生效日为ANDA申请30个月届满日,但ANDA申请人须自行承担风险。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此事达成和解。这条规定是侵权诉讼对FDA的限制性规定。

独占期

21USC§355(j)(2)(A)(vii)规定:给予递交第Ⅳ段声明向专利药挑战并获胜(该声明没有受到专利权人或NDA批件持有人的法律申诉,或仿制药公司法律胜诉)的第一家仿制药申报者以180天的市场独占期。如果多个申请人同一天提出ANDA,都可以获得180天市场独占期。

这项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和补偿仿制药公司在专利诉讼中所耗费的资金财力。这180天的市场独占期从该仿制药上市的第一天,或从仿制药公司法律胜诉的当天,按其中最早开始的日子计算。在这180天期间,FDA不再批准相同的ANDA上市。在180天的市场独占期间,仿制药可以以新药约80%的价格销售,并获取仿制药市场分配额,因此大大激励了仿制药向创新药挑战的积极性。

我国医药行业专利链接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现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关于专利链接制度,目前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和Bolar例外的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条具体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效力和无效及侵权诉讼的程序,分别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对于我国相关司法、行政的影响

建立已上市药品目录集制度

已上市药品目录集是专利链接的配套制度,类似于FDA的橘皮书制度。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新药申请人应当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专利信息,并在已上市药品目录集中予以公示列明。仿制药申请人则应当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进行专利权属状态声明。

已上市药品目录集中仅登记与审评审批决定有关的专利,通常仅登记成分(活性成分)专利、药品专利(组分专利和配方专利)和用途专利(适应证专利和使用条件专利)。专利登记一般以固定表格形式提交,无须专利行政部门的确认。监管机构应该设定专利登记的范围,规定提交专利登记申请的时间节点,以及因为专利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时补充提交专利信息的时间期限。对于专利登记的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专利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因此,需要建立专利登记的审核机制,以便及时更新专利信息。如何保证专利登记的准确和真实非常关键。首先,可以让原研药物申请人在提交登记专利信息的同时做出承诺;其次,可以引入专利律师对原研药物申请人登记专利的信息进行见证并签署意见;最后,通过建立登记专利的公开和异议程序,让被异议者与异议者之间各自证明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理由,提高登记专利的准确性。

专利链接程序中涉及专利侵权司法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链接制度的程序设计,在新药申请审评审批中,ANDA申请人可以针对原研新药进入专利链接程序。目前,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无效请求的案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行政决定,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司法判决。根据2010年1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首次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本质上,专利不侵权之诉仍属于侵权诉讼的范畴。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此,在我国建立专利链接制度以后,因遏制期内的专利不侵权之诉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管辖法院,以防止由于不同法院针对同一案件做出前后矛盾的判决。

综上,专利链接制度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保护创新药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鼓励仿制药申请人挑战专利,尽快上市仿制药。即鼓励新药创新与加快仿制药竞争的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药品可获得的平衡,维护市场独占权与维持公共利益的平衡。

【摘编自:范立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我国医药行业的影响[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8.8(175):22-26】

作者:范立君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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