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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药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职能转移的公告

时间:2014/7/14 11:46:44 作者:省局动态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职能转移的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省编委《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印发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2〕23号)、省编办《关于对执业药师注册职能转移方案等意见的函》(粤机编办函〔2014〕734号)的精神,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能向社会转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移内容

向社会转移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能,具体是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的要求,对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注册事项包括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二、转移方式

根据省编委《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要求,执业药师注册事项属于非竞争性事项,通过授权转移的方式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

三、承接主体资格

为保障执业药师注册职能转移后的工作质量和绩效,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业代表性,原则上应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药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二)社会信誉良好,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三)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必须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五)必须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六)场地方面须配备固定办公场所,设立专门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的受理室,人员方面须配备至少四名或以上的办事员全职开展执业药师的日常管理和注册工作,学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水平,专业应为药学或管理学类别;

(七)必须具有单位网站,用于公布执业药师注册相关办事信息,同时在网站上设置执业药师网上申报平台以及执业药师查询管理系统; 

(八)必须制定完整且符合规范的执业药师注册事项的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在其单位网站及受理厅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四、转移程序

(一)报名竞争

1.接受报名。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社会主体根据公告的条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书面承接申请,有关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单位的章程及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监督管理制度。

(4)申请单位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简介内容应包括近3年的工作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的财务审计、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险费、年检等材料。

(5)承接方案。

2.组织评审。按照省编办批复同意的工作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引入专家评审的方式、采取书面评审的形式进行。

3.实地考察。评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增加实地考察的程序。

(二)公示名单

评审机构经评审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应实名书面提出,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对外公告。

(三)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协议报省编办备案,并抄送同级监察、民政、法制部门。

(四)事项交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五、转移期限

根据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精神,此次职能转移承接时限为两年。

在职能转移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均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举报。举报应实名书面提出,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邮政编码:51008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允充,37886161。

举报电话:37886181。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          

作者:省局动态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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