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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审查细则为饮料行业提质护航

时间:2018/2/8 15:36:54 作者: 来源:中国医药报

消除质量隐患 夯实安全基础

中国医药报 2018年02月08日

    日前,为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饮料生产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等相关单位修订并颁布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新版《细则》”)。

    这是继《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以下简称“2006版《细则》”) 发布十余年后的首次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相关人士介绍,与2006版《细则》相比,新版《细则》本着为企业生产补短板、降成本、促升级的精神,在原《细则》基础上从体例框架、生产许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新版《细则》对饮料生产许可过程进行了最为清晰、具体的规定,满足了行业发展需要,并有望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生产源头防范饮料质量安全隐患。”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

    完善制度建立 提高环境清洁度

    随着饮料成为家庭日常生活的必备,饮料类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引起饮料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原因不外乎“外部输入”和“内部输入”两方面。加多宝集团科学事务副总监彭群国认为,食品饮料加工过程中,水源对饮料的质量安全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旦源头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也就是所谓的“外部输入”风险;而设备、原料、包装材料、水处理、调配、灌装封盖、杀菌等生产环节管理不当也可能为产品带来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即“内部输入”风险。“内部输入风险也包含超范围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彭群国说。

    为降低饮料质量安全风险,新版《细则》参考了不同饮料原料、工艺等的特点,增加了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应涵盖的重点内容,包括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管理制度等。“新版《细则》还依据相应的饮料品种工艺特点,明确了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一要求。”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相关人士指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科科长陈勇认为,饮料灌装车间的环境卫生与洁净度也是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之一。为确保饮料质量,他建议生产方提高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落实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做好出厂检验工作。饮用天然矿泉水等的水源要按年度及时进行水质检验,一年至少检验2次。

    而对清洁作业区的要求同样体现在新版《细则》中。新版《细则》第十条规定: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在采访中,彭群国表示,为保障从原料种植到终端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多宝集团严守新版《细则》规定,提出“360度品质管理体系”及“金标准”体系,在源头风险控制、过程质量管理、流通环节质量防护等方面实现严格管控。

    明确饮用水定义 严把生产许可关

    1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和2018年抽检计划。抽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污染问题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样品中占比较高,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值超标问题相对严重。相关数据也表明,2017年我国食品平均抽检合格率97.6%,抽检发现的问题中,微生物污染超标占比最高,达到32.7%。近日,北京、四川、贵州等地食品抽检结果也显示,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值超标问题较为突出。

    彭群国指出,桶装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在于入行门槛低,一些小作坊在水源控制及对桶的预清洗和清洗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他认为,唯有相关标准及时跟进,才有望实现饮料质量安全水平破局提升。而新版《细则》正在此方面做出努力。

    新版《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此外,新版《细则》将2006版《细则》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改为包装饮用水,对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准确的定义,把其类别编号直接写入细则中,删除了饮用矿物质水,增加了饮用天然水,并对所包括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5种类别进行了再定义。

    同时,对于近年一些企业使用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聚乙烯PE)作为饮用水包装袋,新版《细则》规定,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记者了解到,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袋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相关问题的复函》,新版《细则》还规定,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可用于食品包装,袋装饮用水应按瓶(桶)装饮用水类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

    刘俊海认为,新版《细则》为包装饮用水的质量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外力保障,不仅监管者有法可依,企业也可在此基础上把压力化为动力,打造消费友好型企业。

    细化许可要求 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新版《细则》同时关注了另一于近年成长起来的饮料品类——果蔬汁。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已成为世界浓缩果蔬汁行业内最大的生产国,生产的浓缩果蔬汁90%以上通过出口运输到世界各地,占全球产量的60%以上。日益扩大的果蔬汁饮料市场也进一步带动了浓缩果蔬汁的国内需求,浓缩苹果汁、橙汁等浓缩果蔬汁(浆)已发展成为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的重要品类。

    据悉,2006版《细则》没有专门明确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许可要求,而是参照其他品类的生产许可要求进行规定,整体缺乏对这一品类统一的许可管理。

    在此基础上,新版《细则》分别从许可范围、生产场所核查、设备设施核查、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核查等方面对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许可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与要求。例如,生产车间可依其清洁度要求分为:一般作业区(以果蔬为原料的清洗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若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从这一点来看,新版《细则》的出台不仅统一了浓缩果蔬汁(浆)品种许可管理,同时消除了行业发展缺乏相应生产规范的“瓶颈”,适应了饮料行业发展的新需要。

    相关链接:《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新旧变化梳理

    □ 本报记者  宿志红      

    近日,《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出台,引起行业关注。新版《细则》与2006版《细则》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新版《细则》修订了相关饮料工业术语,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调整、简化、统一了新版《细则》体例框架:除总则、附则外,各种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均由许可范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制度审查和试制产品检验七部分组成,比2006版《细则》更加简洁、科学和规范。在类别名称的修改上,新版《细则》去掉了旧版的“类”字,变化最大的是将瓶(桶)装饮用水类改为了包装饮用水。

    据了解,新版《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其次,新版《细则》在增加了管理制度审查、关键控制点核查要求的同时,废止原发证检验等要求,调整为试制产品检验。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取消部分许可前置审批材料核查、取消许可检验机构制定、取消许可审查收费、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的原则,删除了2006版《细则》中出厂检验、发证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相关要求,一并调整为“试制产品检验”要求。

    第三,补充了软包装饮用水相关规定,明确了浓缩果蔬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袋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相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可用于食品包装,袋装饮用水应按瓶(桶)装饮用水类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此外,增加了浓缩果蔬汁(浆)一般工艺和生产设备等许可要求,统一了对该品种的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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