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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深度谈】

时间:2020/3/23 11:30:52 作者:记者 陆悦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印发,意见要求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仿制药由此前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印发,明确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

上述文件均对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做出明确要求。那么,如何实现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品一致呢?

实现质量和疗效一致

仿制药与原研药的质量一致可通过药学体外对比研究来证明,其内容包括处方、质量标准、晶型、粒度和杂质等主要药学指标和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是否一致的比较研究,其中仿制药与原研药溶出曲线是否一致是判断两者质量是否一致的重要指标,在证明两者溶出曲线一致的基础上,企业需通过生物等效性(BE)试验来证明仿制药与原研药疗效一致。

所谓BE试验,是指仿制药与原研药相同的剂量,在相似的条件下进入人体后,其活性药用成分到达作用位点的速度和程度没有明显差别。

为了有序推进一致性评价,2016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对极少数符合条件的化学仿制药豁免BE试验。因此,绝大多数仿制药只有在上述两个方面都实现了与原研药的一致,才能被评估为通过一致性评价。

参比制剂遴选至关重要

在一致性评价过程中,参比制剂遴选和确认至关重要。所谓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为了确保参比制剂遴选的科学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明确了参比制剂遴选的顺序选择。

参比制剂的首选是原研药品。原研药品选择顺序依次为: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经技术转移生产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

在原研药品停止生产或因质量等原因所致原研药品不适合作为参比制剂的情况下,可选择在美国、日本或欧盟等管理规范的国家或地区获准上市的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以及经审核确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经技术转移生产的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所谓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美国、日本或欧盟等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在前两类药品都不可获得的情况下,参比制剂可遴选其他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确定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药品。

参比制剂遴选路径包括企业及行业协会申请、药审中心推荐。其确定程序为: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对企业及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药审中心对外公示审议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家药监局发布。对有异议的品种,药审中心将对企业提交的论证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分类处理。

截至2020年1月,国家药监局已发布24批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共计2446个药品规格。

坚持标准不降低

需要强调的是,在仿制药审评审批过程中,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坚持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按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督促企业持续提高药学研究及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质量。

为避免一致性评价成为“一次性评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加强监管,将已经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检计划。同时,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定有关规定,规范药品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的变更管理。


作者:记者 陆悦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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