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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7月1日施行

时间:2019/6/27 9:47:51 作者: 来源:中国医药报

我国首部化妆品安全监管地方法规出台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安全监管地方法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化妆品监管法规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邓林峰在该局举行的6月例行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

广东是占据我国化妆品产业半壁江山的大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600余家,约占全国化妆品企业总数的55%。广东及时制定地方法规,有利于规范该省化妆品市场,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全过程管控风险,促进产业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气会上,广东省药监局法规和科技处处长叶永才介绍说,《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参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设六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了以化妆品监管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部门监管职责,确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生产许可,产品应进行注册或备案,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管理并建立追溯制度等。

按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经营主体建立化妆品经营追溯制度。针对网络化妆品经营新业态,《条例》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和交易平台提供者对进入平台销售者的审查义务。

对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监管部门对化妆品安全状况以及化妆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防控;监管部门有监督检查权,可采用责任约谈、暂停许可、网络证据采信等监管手段。

《条例》还规定,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管理、标签标识管理、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委托生产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法法》设定的权限,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化妆品经营者无过错销售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免责条款;对政府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条例》实现了从化妆品卫生监督向安全监管转型,将化妆品监管重心由化妆品卫生监管延伸覆盖到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化妆品生产全程控制,规定化妆品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等制度;严格化妆品原料控制,要求用于生产化妆品所需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以及说明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且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实际配方一致;同时,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叶永才介绍说。

据悉,目前广东省药监局已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释义》正在编写中,将对《条例》逐条进行解读,拟面向社会公开出版,用于宣传和培训等各项活动;该局还将制定《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补充《条例》相关规定;同时,在全省法律骨干培训班开展《条例》培训,讲解《条例》重点和亮点。此外,广东省药监局还将组织三期面向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公众的专题培训,以普法重点班形式,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法人讲解《条例》,提高法人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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